序號 | 工 作 任 務 | 牽頭單位 | 參加單位 |
1 | 清理取消阻礙企業兼并重組的規定。 | 工業和信息化部 | 各省、自治區、直轄市人民政府 |
2 | 放寬民營資本的市場準入。 | 工業和信息化部 | 發展改革委、國土資源部、工商總局、銀監會等 |
3 | 完善和落實企業兼并重組的稅收優惠政策。 | 財政部 | 稅務總局 |
4 | 鼓勵商業銀行開展并購貸款業務,擴大貸款規模。鼓勵商業銀行對兼并重組后的企業實行綜合授信。通過并購貸款、境內外銀團貸款、貸款貼息等方式支持企業跨國并購。 | 銀監會、人民銀行 | 發展改革委、工業和信息化部、財政部 |
5 | 積極探索設立專門并購基金等兼并重組融資新模式,完善股權投資退出機制。支持符合條件的企業通過發行股票、債券、可轉換債等為兼并重組融資。 | 證監會、發展改革委 | 工業和信息化部、財政部 |
6 | 在中央國有資本經營預算中設立專項資金,支持中央企業兼并重組。 | 財政部 | 國資委、發展改革委、工業和信息化部、商務部 |
7 | 鼓勵地方人民政府通過財政貼息、信貸獎勵補助等方式,激勵商業銀行加大對企業兼并重組的信貸支持力度。有條件的地方可設立企業兼并重組專項資金。 | 各省、自治區、直轄市人民政府 | |
8 | 進一步推進資本市場企業并購重組的市場化改革,健全市場化定價機制,完善相關規章及配套政策,支持企業利用資本市場開展兼并重組。鼓勵上市公司以股權、現金及其他金融創新方式作為兼并重組的支付手段。 | 證監會 | 發展改革委、財政部、商務部、人民銀行、銀監會 |
9 | 完善土地使用優惠政策。 | 國土資源部 | 財政部 |
10 | 加大對兼并重組企業技術改造支持力度。支持有條件的企業建立企業技術中心。鼓勵和引導企業通過兼并重組淘汰落后產能,切實防止以兼并重組為名盲目擴張產能和低水平重復建設。 | 發展改革委、工業和信息化部 | 財政部 |
11 | 研究債務重組政策措施,支持資產管理公司、創業投資企業、股權投資基金、產業投資基金等機構參與被兼并企業的債務處置。 | 財政部 | 發展改革委、人民銀行、國資委、銀監會 |
12 | 制訂完善相關政策措施,繼續支持國有企業實施主輔分離、輔業改制和分流安置富余人員。 | 財政部、國資委 |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|
13 | 落實積極的就業政策,促進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。 |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、財政部,各省、自治區、直轄市人民政府 | 國資委 |
14 | 建立促進境內外并購活動的公共服務平臺 | 工業和信息化部 | 發展改革委、商務部、證監會 |
15 | 發揮境內銀行、證券公司等金融機構在跨國并購中的咨詢服務作用,指導和幫助企業制定境外并購風險防范和應對方案。 | 商務部 | 銀監會、證監會、工業和信息化部、發展改革委等 |
16 | 督促企業嚴格執行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,規范操作程序,加強信息披露。有效防范和打擊內幕交易和市場操縱行為,防止惡意收購,防止以企業兼并重組之名甩包袱、偷逃稅款、逃廢債務,防止國有資產流失。 | 工業和信息化部 | 發展改革委、財政部、商務部、國資委、人民銀行、稅務總局、工商總局、銀監會、證監會 |
17 | 深入研究企業兼并重組中可能出現的各種矛盾和問題,加強風險評估,制定相應的應對預案。 | 工業和信息化部 | 發展改革委、財政部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、商務部、人民銀行、國資委、銀監會、證監會 |
18 | 對達到經營者集中法定申報標準的企業兼并重組,依法進行經營者集中審查。 | 商務部 | 發展改革委、工業和信息化部、國資委等 |
19 | 完善相關管理辦法,加強和完善對重大的企業兼并重組交易的管理。 | 工業和信息化部 | 發展改革委、財政部、商務部、國資委、證監會 |
20 | 建立企業兼并重組工作部際協調機制。 | 工業和信息化部 | 發展改革委、財政部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、國土資源部、商務部、人民銀行、國資委、稅務總局、工商總局、銀監會、證監會等 |